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11)

发布时间:2021-06-06

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情况、办理结算业务的逾期临时存款账户情况、办理结算业务的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情况以及办理结算业务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的监测。

第五十五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支付系统行号与其银行机构代码不一致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建立支付系统行号与银行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表,并负责对应关系表的维护。

多个银行机构共用一个支付系统行号办理支付业务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还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建立该支付系统行号与相关银行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表,并负责对应关系表的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建立银行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与其内部往来账号的

对应关系表,并负责对应关系表的维护。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将支付系统的账户信息拆分到有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每日营业终了,通过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数据转换软件将从同城票据清算系统采集的账户信息转换成标准格式的数据文件后,导入账户管理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可直接向账户管理系统逐条提交同城票据清算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存款人名称、地区代码、开户银行机构代码、业务发生日期、收(付)款标识、单位(个人)账户标识和交换行银行机构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日营业终了将同城票据清算系统账户信息的数据文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的,应于下一工作日将其导入。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每周对本周账户管理系统的所有监测结果进行审核,打印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告知书和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明细表,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文件一并交相关银行机构。

第五十八条 银行机构收到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告知书和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明细表后,应及时核实,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经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逾期临时存款账户和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银行机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及时按规定补办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手续。

(二)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的,银行机构应暂停通过该账户为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立即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三)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应通知该存款人及时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撤销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四)对于经核实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银行机构应予以说明。

(五)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为其他情形的,银行机构应依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九条 银行机构应于收到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告知书和待核查银行结算账户明细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或申辩意见以书面方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逾期未报送的,视同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监测结果。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后,应通过现场检查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核查。经核查,银行机构的申辩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应依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开户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建立开户许可证领用登记簿和使用登记簿,对空白开户许可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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