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

时间:2025-04-19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温度与压力符合对应关系后,应停止排气,进入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分的含量超过10%时,应考虑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第三十二条 有机热载体炉受热面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应将检查和清洗情况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有机热载体炉安装或重大修理后,在投入运行前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或修理单位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对于气相炉应按第十五条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液压试验与气密试验时,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锅炉房应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有机热载体炉有关规则、规定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1994年5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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