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11)

时间:2025-06-10

4.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6.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教职员工或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做法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7.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

8.学校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挽救,对于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落实其复学和升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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