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7)

时间:2025-04-21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内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学院可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如已毕业的学生,学院会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五、违约学生严重影响大学生形象,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就其情节学院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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