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5)

时间:2025-04-21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第十条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一条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二条 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应贷款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处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七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才会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才会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为每名学生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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