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9)

发布时间:2021-06-05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8 年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 公路发(1998J502号)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 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 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四条 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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