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8)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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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运价 :
(一) 整批货物运价: 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运价 : 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 集装箱运价 : 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二十四条 在计算货物运价时 , 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费*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通过客运车辆运输的小件货物运费,参照零担货物运输收费。
第二十六条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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