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5)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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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十五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十六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1、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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