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2)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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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不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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