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田水利规划(9)

发布时间:2021-06-05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任务和工程管理任务。

(3)公众参与

参与农田水利规划的公众涉及到四类主体,即农民、利益团体、规划人员和

政府官员。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规划信息

在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中,县级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应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

式,向公众公开有关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的信息。

2)征求公众意见

县级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调查、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

式,公开征求公众对规划的意见,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4)编制规划报告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级相关

部门积极配合,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完成编制任务,提交编制成果。

(5)专家评估

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水利厅组织省、市、县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对规划

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组对规划目标、规划方案、技术模式、工程布局、投资估算与筹措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和修改意见。

7 规划编制的审查和批准

7.1 规划编制的审查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经专家评估后,县级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审

查。县政府邀请省、市农田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织县相关部门领导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划审查的要求,农田水利以外的专家应占专家人数的1/3以上。

参与规划评估和审查的专家(有关部门代表除外)应是熟悉规划内容有关领

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经济专家、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可跨行政区域邀请。

7.2 规划的批准

通过审查并修改后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

施,并报省、市级发改委、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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