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田水利规划(10)

发布时间:2021-06-05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

8 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8.1 规划的实施

(1)作为农田水利建设新项目立项的依据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是指导农田水利发展和改革、确定农田水利重大工程布局和建设安排的重要依据。为了保障农田水利规划的实施,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制有关农田水利的工程项目立项都要以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依据,并加强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工程安全。为确保有关农田水利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必须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依据,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定,拟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己在《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中列入的,否则不予立项。并且应将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

(2) 整合己立项的涉水项目

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各项涉水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率。对规划内的项目无论那个部门分管的项目,一旦批准立项,应根据国家、省(区)相关规定,确保配套资金到位和项目按计划实施。在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建后管护、运行机制、投资补助、发挥用水户(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中介服务组织作用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杜绝盲目建设、重复投入,提高农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在建设的同时统一统计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便于与《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进行核对,避免重复建设。

8.2 规划实施的监督

(1)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一旦被县人大或县政府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或协调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事项时,都要将规划作为法律依据,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改变(通过县人大批准对规划做出的修改除外),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杜绝因政府各级领导班子的换届,长官意志不按规划办事的陋习发生。

(2)建立规划实施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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