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田水利规划(15)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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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田水利规划
滩涂等)及其灌溉面积、作物复种指数。其中耕地指灌溉地、旱地。林地指森林、疏林地、灌木林地、苗圃用地、未成林和无林地。牧地包括天然牧场、割草场、人工草场、半人工草场、草库伦及饲料轮作区,计算农业用水量。
3.2.2各行业对水资源需求预测及对水质要求
根据本县经济发展需求,和有关部门规划目标年2015及2020年全县及各乡镇的总农业土地利用面积(耕地面积、林地面积、牧地面积、渔业占地面积)及其需要灌溉的面积。根据该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人口、工业万元产值、农业用水(灌溉和饮水)等用水定额,分别预测到规划目标年2015及2020年全县及各乡镇,当灌溉保证率P=50%、P=75%和 P=95%时的农业需水量、工业需水量、生活需水量、生态需水量和其他需水量。提出农田灌溉对水质的要求。
3.3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及评价
3.3.1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主要参考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
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开源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要求, 根据可供水量和需水量预测的结果,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原则上按照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其他用水需求的顺序进行平衡计算。但是在生态极其脆弱、生态对人类生存构成威胁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满足基本生态用水要求。生态用水量预测应根据各地掌握的资料、生态建设的进展等因素综合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确定河流的最小生态流量。
3.3.2水资源供需评价
根据对水土资源供需平衡计算结果,分析、评价本县水资源丰、缺情况,耕地和灌溉面积发展规模是否合理;分析用水需求情况是否合理,如何调整用水结构、需要采取那些节水措施等;在可供水资源量约束的前提下水利工程可供水量能否满足用水要求,如不满足要求有无修建新水源工程的必要,如有则需多大规模等。
3.3.2农业灌溉水质要求
按照国家《农业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根据农业作物的不同要求,以及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等要求,提出对灌溉水质的要求,同时在可能情况下,提出本地区对污染物排放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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