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田水利规划(7)

发布时间:2021-06-05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

5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5.1基准年、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2007年。

规划水平年:近期为2015年,中期为2020年

5.2 投资规模

规划的投资水平应根据县级 十五 农田水利的投资水平,并分析 十一五 国家和县级财政可能的投资水平确定投资规模。

5.3 跨行政区域工程的规划

按水法规定,跨县级水利工程规划由上一级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跨县级行

政区域的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可由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协调相关县统一制订,在本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内容原则上应纳入本县农田水利规划中。

5.4 与相关规划内容协调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需要与其它相关规划相协调,相关规划主要有: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规划、县级村镇建设规划、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县级水资源综合规划、县级移民搬迁规划、区域供水规划、县级新农田建设规划、县级农田集中居住区规划、县级农田水利各专项规划、县级环境保护规划等。在参照上述规划时,如参照的规划已正式发布,则应采用其规划的成果;如参照的规划正在编制则可参考已取得的成果;如与参照的规划发生矛盾,应与参照规划的主管部门协商,以取得一致意见。

5.5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

(1)规划报告文本及附表、附图;

(2)县级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图、规划布臵图(规划图的比例尺,1:50000~1:10000,规划图上应标明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内容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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