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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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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