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7)

发布时间:2021-06-05

六、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评审。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充分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地区孕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孕产期保健工作重点。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管辖区域的需求,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手册、产前检查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随访登记、分娩登记、转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死亡登记、统计报表等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的原始登记。各种登记要规范、准确、齐全。发生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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