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3)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1)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3)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当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高危因素者,应当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次,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当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过程。
(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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