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8)

发布时间:2021-06-05

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的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报相应表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附件:

2.家庭接生基本要求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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