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办法(7)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建筑公司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法
试验员应在主管工程师指导下按照规范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拟定施工试验计划。凡有试验要求的施工项目均应同步开展施工试验和检验。试验员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取样和送检工作,取样必须有随机性和代表性,必须满足规定的试验批量和数量。施工试验不得后补或伪造。试验结果评定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试验结果如出现不合格,试验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主管工程师,以便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改进措施,避免不合格的范围和损失继续扩大。主管工程师应亲自参与结构检测工作。施工员和主管工程师应及时提醒试验员进行相关试验,并关注施工试验结果,依据试验结果对施工作业活动做出正确、合理的安排。
(七)质量缺陷及时妥善修补
施工操作中出现质量缺陷后应及时进行恰当处理,不得视而不见、久拖不决。项目主管工程师负责组织对质量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进行论证,制订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较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必须报经公司工程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处理。质检员和工程部负责对较严重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查。
(八)成品、半成品有效保护
成品保护的内容包括防止成品遭受污染、损坏、丢失。项目部应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方案,明确成品保护对象、范围、拟采取的保护措施等,保护措施应包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划定成品保护责任区域,实施成品交接,采取有效的围挡或隔离措施,做出明确的警示标志,设立专人监督防护,对肆意蛮干、有章不循、危害成品者,采取处罚措施等。施工员和质检员应负责随时检查防护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九)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