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细颗粒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4)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1 总 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人为源一次PM2.5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但不包括各类露天扬尘和生物质开放燃烧过程的PM2.5排放清单编制。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 术语与定义
1.2.1 细颗粒物(PM2.5)
是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微米的颗粒物。 1.2.2 PM2.5排放源
是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2.5的排放源。 1.2.3 排放清单
是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1.2.4 活动水平
是指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定量数值。 1.2.5 排放因子
是指单位活动水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 PM2.5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
本指南涵盖的我国PM2.5人为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烧源、工业过程源和流动源三大类。编制PM2.5排放清单时应当首先确定排放源的分类分级体系。
针对PM2.5产生机理和排放特征的差异,应当按照部门/行业、燃料/产品、燃烧/工艺技术以及颗粒物末端控制技术将一次PM2.5排放源分为四级,自第一级至第四级逐级建立完整的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以第四级作为排放清单的基本计算单元。对于PM2.5排放水平受燃烧技术和工艺技术影响不大的燃料和产品,第三级层面可不再细分,在第二级下直接建立第四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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