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传播策划服务合同(2013版)(5)
发布时间:20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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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可协助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就项目相关事项的协商及议价。
10、乙方需严格按照本合同内容对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如特殊情况乙方未能按时参与周例会、月度例会、季度例会,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调整时间,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服务费用。
11、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项目的需要或具体工作中双方确认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
六、 知识产权
1、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有关工作成果以及设计稿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播策略、创意及构思、平面电视电台作品、包装设计等)的知识产权,在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后,归甲方所有。 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执行完毕后,乙方都不得将上述成果授权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因此造成的侵权,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 如果有关工作成果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或人身权,乙方应在提供报价时、或创作该作品时、或提交作品予甲方前,向甲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第三方作品的使用权利和使用期限等),并向甲方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包括乙方同该第三方达成协议或另行创作等。如上述解决方法需要支付费用的,应报甲方确认后支付,如乙方在提交作品时未作说明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3、 乙方具有在项目的广告及其他宣传资料上署名的权利。
七、 保密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 因一方违反保密责任之约定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违反保密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为对方直接损失和因知悉需保密信息而所得到的利益。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八、工作成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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