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万国系统强化班三国-刘万啸讲义(12)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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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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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约的解释★★★
谈判纪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
第六部分 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
一、国际争端解决(2002—18;2004-34;2005—33;2006—31;2008-29)
战争:非法
平时封锁:安理会授权
反报:针对的是对方不违法,但不友好的行为 报复:针对的是对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1)联合国大会 有权审议宪章内的一切事项,决议无拘束力(内部除外) (2)安理会:①建议;②调查;③采取执行行动 (3)通过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解决国际争端
【例】(2006—31)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二)国际法院★★★(2004-34) 1.国际法院的法官
(1)15名,来自不同国家,不能有任何两名法官来自同一国家
(2)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受本国政府制约,也不受任何联合国机构的制约。法官是专职的,不得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从事任何职业性的活动。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3)产生及任期:联大安理会双重选举产生,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4)回避制度及专案法官制度 (本国案件不回避,除非任前曾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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