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万国系统强化班三国-刘万啸讲义(10)

发布时间:2021-06-05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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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对比(公约与我国法的对比)★★★

馆舍 财 产 人身 寓所等 管辖

外交特权与豁免

非经馆长同意绝对不能进 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免征用扣押 使馆有通讯自由

不可侵犯,不得搜查、拘捕、监禁,但可对之正当防卫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 刑事完全豁免

民事一般豁免;四例外: 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2)以私人身份的继承之诉;

3)因职务行为外的专业商务活动涉诉; 4)主动起诉被反诉。

行政:免户籍、婚姻登记,行政违法不制裁无作证义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

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 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免征用扣押,确有必要时例外,但要给补偿 领馆有通讯自由

不可侵犯,不得限制自由,重罪除外

未规定 重罪不豁免

民事一般豁免;三例外: 1)因非领事身份订立的契约涉诉 2)因车船飞机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损之诉 3)主动起诉被反诉。

职务行为享有行政管辖豁免 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并书面通知接受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自己无权放弃 适用范围

外交官家属的特、豁同外交官 (同一户口、非接受国民)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享有有限制的特豁(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服务人员:仅有某些优遇(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

时间上:自进入接受国就任时-----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结束时止,即使发生武装冲突亦然 中国

基本同公约,不同:1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2领馆非经允许不得进入,同使馆;3 领事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

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4.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例】甲国拟与乙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下列哪些人员被派往乙国作为甲国使馆人员前须征求乙国的同意?

A 甲国公民李某作为使馆馆长 B 甲国公民张某作为使馆武官 C 丙国公民施某作为使馆译员 D 丁国公民韩某作为使馆司机

二、条约法★★★(2003-20,58;04-33;05—30;06-33;08-98;川08-30、9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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