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7[1].25(3)

时间:2025-07-13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区县市政市容委对改造项目的检查验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区县检查验收完成后,市政市容委会同财政局填写《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4),连同每个改造项目的验收申请表(附件2),报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各区县具备验收条件的改造项目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的项目不少于各区县改造项目的30%,验收步骤同区县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 2011 51号)和《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政一 2011 191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实施。

附件:

1、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规范

2、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申请表

3、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供热计量收费承诺书

4、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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