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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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氟及其化合物(以 F 计)
二
15 50 5 30 45 0.5 0.10 0.20 0.05 3.0 5.0 0.008 0.010 0.020 0.010 0.015 0.015 10
6 15 禁排 10 35 禁排 0.10 0.10 禁排 1.0 3.0 禁排 0.010 0.010 禁排 0.010 0.015 5*
三
一
金属熔炼
二
三 铅 3 其它 一
二
三
一 金属熔炼 二
三 4 汞 一
其它
二 三
一 5
铍及其化合物(以 Be 计)
二
三 6 沥青油烟 一
注:* 仅限于市政、建筑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6 烟囱高度
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 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
4.6.4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5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5 监测
5.1 测试工况: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5.2 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
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4.0;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