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
时间:2026-01-22
时间:2026-01-22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