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第10章 民航气象地面(8)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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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四)天气现象的摘要和统计
凡属统计天气日数的四十三种天气现象(见表10-5),均应按“天气现象摘要表”规定的简字,摘录在“天气现象和能见度演变”的摘要栏内。其中:
1、一日中,凡有 RA、SHRA、DZ、FZRA、FZDZ中的一种或几种现象出现时,不论其量大小,均摘“RA”简字,统计为雨日。
2、一日中,凡有SN、SHSN、GS(霰)、SG、PL中的一种或几种现象出现时,不论其量大小,均摘“SN”简字,统计为雪日。
3、一日中,凡有RASN/SNRA、SHRASN/SHSNRA出现时,不论其量大小,均分别摘“RA”和“SN”简字,该日既统计为雨日,也统计为雪日。
4、一日中,凡有GR、GS(小冰雹)出现时,均摘“GR”简字,统计为冰雹日。 5、一日中,凡有DRSN、BLSN出现时,均摘“BLSN”简字,统计为吹雪日。 6、一日中,只有轻雾出现,摘“BR”简字,统计为轻雾日。
7、一日中有FG 和FZFG、BR或FG、FZFG单独出现时,均摘“FG”简字,统计为雾日。
MIFG、BCFG、PRFG、VCFG不摘简字,不统计天气日数。
8、一日中,有各种吹沙,吹尘现象出现时,均摘“SA”简字,统计为扬沙日。 9 、一日中,有各种吹沙、吹尘并有SS 或DS出现时,均摘“SS”简字, 统计为沙暴日。
10、一日中,有雷暴和各种降水现象出现时,分别摘“TS”和“RA”或 “SN”、“GR”等简字,该日既统计为雷暴日,也统计为相应降水现象日。
表10—5 天气现象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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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云高实测回数的统计
由正点和纪要栏记录中统计。非正点观测的记录,只要实测了云高即应算作一回。正点观测记录只统计高于云高记录标准的纪录。
(六)各类日数的月统计
1、气温、低云高、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降水等项日数的月统计按累计法进行统计。
(1)月气温“最高日数”和“最低日数”, 分别由气温的日“最高”和日“ 最低”栏内挑取统计。
(2)低云高日数(当低云量≥5/8时),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日数、降水日数等,由每日整点记录中挑取统计。
例如:某月整点记录中,云高<450米,低云量≥5/8的日数有三天。为: 18日 8Fs70 8Fs80 7Fs90 6FslOO; 25日 8Fs50 8Fs120 5Fs140; 31日 5Fs270。
因18日出现了<90的云高,该日应计<90的1日,由于<90,也必然<150 、<300 、<450, 故还应在各相应栏内各计1日;
25日出现了<60的云高,该日除应计<60 的1日外,还应在<90 、<150、<300 、<450 的云高栏中各累计1日;
31日出现了<300的云高,该日除应计<300 的1日外,还应在<450的云高栏中累计1日;
由上,该月“低云高日数”统计为:“<60 1”、“<90 2”、“<150 2” 、“<300 3”、“<4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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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云量、低云量和低、中云状日数的月统计按间隔法挑选统计 (1)总云量、低云量日数
分别由总云量和低云量的日平均栏中按间隔进行挑选统计,各间隔日数的 和,应等于该月的日数;当总云量或低云量的日平均值缺测时,则按实有天数统 计,并在所有值外加“()”。
例如,某月总云量的日平均为:
则该月总云量日数统计为:0.0-1.9为(6),2.0-3.9为(7),4.0-6.0 为 (8),6.1-8 为(7)。
(2)低中云状日数
当云量为FEW时,只统计积雨云和浓积云的日数,其余云状不作统计; 当云量为SCT、BKN时,除高层云、高积云不作统计外,其余云状均应统计; 当云量为OVC时,所有低中云状均应统计。 二、13小时观测月总簿的录入、挑取和统计
凡进行13小时(00~12)观测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其月总簿的编报方法,基本与24小时观测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相同,不同之处有:
(一)录入
1、有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保证24小时观测资料齐全,录入内容同24小时观测,缺失的项目其相应栏空白。
2、没有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录入每日13小时整点记录,内容同24小时观测。
(二)各项目的挑选与统计
1.有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施行24小时缺项统计。 2.没有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
(1)将每日13小时整点记录相加即为日合计;日合计÷13=日平均。 (2)场面气压、修正海平面气压的日“最高”、“最低”和相对湿度的“最小”不作日极值的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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