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第10章 民航气象地面

时间:2026-01-22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第十章 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

根据例行观测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而成的《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以下简称月总簿)是民航气象服务机构为国家积累的重要科学技术档案之一。它不仅是气象科学研究和天气预报经验总结的基础 , 也是为国际和国内民航部门提供航站气候资料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 编制和上报要求

一、凡进行24小时观测或13小时观测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每月均应编制月总簿。

二、凡配备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编制月总簿时应当进行24小时全项或缺项统计。

三、月总簿应以光盘形式存储和上报,并使用A3纸打印、装订一份,永久保存。

四、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于当月10个工作日前上报上月月总簿,地区空管局气象中心于收到月总簿后2个月内审核完毕,发现问题应当向报审单位发出修改通知或进行查询。

五、机场气象服务机构自收到查询单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查复上报。 六、编制月总簿应当做到:

( 一 ) 按规定的项目、格式、精度要求和统计方法使用计算机进行编制、打印。切实做好校对,严格预审,确保质量。

( 二 ) 按规定的日期报出。对审核部门查询的内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查复,审核出的错情,应及时更正并上报。

第二节 封面和封底及扉页有关项的录入

一、封面

在《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上录入本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名称,并录入月总簿的年份、月份。 二、扉页

( 一 ) 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名称

本机场气象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如乌鲁木齐气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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