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6)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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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研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4日法函〔1996〕6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当事人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进行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暂缓执行”提供担保的暂行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听证程序操作规程(试行)》
8、其他规定。
(二)问题
1、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请容易,立案难。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作出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发出难。
3、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难。
4、所有再审案件一律经过审判委员会的作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
5、不采取暂缓执行措施。
三、申诉
与申请再审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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