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培养规定(3)

时间:2025-04-20

上海交大研究生培养规定

第十条【中期考核】法学硕士生、全日制和在职法律硕士生中期考核应当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由各学科负责组织。

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给出改正措施)、D等(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共4个等级。考核结果为B等以上(含B等)的硕士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对于学习态度欠端正,课程学习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硕士生,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给出改正措施,报给所在学科。已经提交改正措施报告的研究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所在学科负责跟踪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道德品行表现不好、课程学习成绩差、学位论文没有进展的硕士生,特别是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的硕士生,给予中期考核不及格。对于中期考核不及格的硕士生,所在学科教研室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办。

《硕士生中期考核表》由各学科汇齐后交教务办留存。

第十一条【开题报告】法学硕士生、全日制和在职法律硕士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当在通过中期考核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开题报告会由各学科负责召集3~5名相关学科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开题报告结束后一周内,《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表》由各学科汇齐后交教务办留存。

第十二条【表格说明】本规定中的《延期毕业审批表》、《师生双向选择登记表》、《培养计划修改表》、《重修重考申请表》、《硕士生中期考核表》、《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表》等表格,硕士生自行从研究生院主页上的“信息服务”栏下载打印。

第十三条【生效】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凯原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授权教务办负责解释。 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生培养环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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