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培养规定(2)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上海交大研究生培养规定
第五条【对硕士生的基本要求】硕士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撰写等工作。
硕士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本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发表学术论文达到《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基本学分组成】法学硕士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9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13学分。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75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36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39学分。
在职法律硕士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36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14学分。
第七条【教学计划安排】法学硕士生的课堂课程教学计划一般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全日制、在职法律硕士的课堂课程教学计划一般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
第八条【课程考核】法学硕士生的课程,可以采用课堂考试(开卷或闭卷)或者课程论文的方式进行考核。全日制和在职法律硕士生的课程,一般采用课堂考试(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
任课教师最迟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成绩单连同试卷或论文材料交教务办。
第九条【课程重修、重考】硕士生课程成绩在C-以上的(含C-)为及格,成绩在D以下的(含D),为不及格。
凡出现成绩不及格的学位和非学位课程,必须申请重修或重考。每门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同一门课程重考两次后仍不及格,予以退学处理。
凡学位课成绩平均积点没有达到标准(平均积点不到B),必须在学位课程中任选一门到两门成绩低于B(不含B)的课程进行重修或重考。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只允许一次,平均积点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退学处理。
重修、重考手续由本人填写《重修重考申请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教务办核实后统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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