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培养规定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上海交大研究生培养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关于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规定(试行)
(凯原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09年3月通过)
为加强硕士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硕士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07级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生。
第二条【学制年限】法学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二年半,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三年,在职法律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二年半。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毕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延期毕业审批表》,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学科、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选导师,制定、修改个人培养计划】法学硕士生在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全日制和在职法律硕士生在第二个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填写《师生双向选择登记表》,经导师、学科同意后,确定导师。
导师应在法学硕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指导硕士生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从研究生院主页上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经导师签名审定后,由硕士生递交教务办存档。
硕士生修改个人培养计划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培养计划修改表》申请修订。
第四条【导师职责】导师应全面负责硕士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一)指导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督促硕士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三)对硕士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四)对硕士生进行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
(五)指导和检查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硕士生提出淘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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