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20)

时间:2026-01-22

为加强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铁路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

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

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监理单位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培训重点:

1.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2.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职工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教育。

3.营业线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5.事故案例教育。

培训要求:

(1)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

上岗时,重新接受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

(3)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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