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韩兴昌一案浅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3)

时间:2025-05-01

表达自由权是人们最常使用的权利之一,网络成为人们发表自主观点的首选。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等各种原因使得网络泛滥着各种虚假信息,一方面污染网络环境,另一方面给公民带来很多的困扰乃至权利的侵犯。本文以韩兴昌一案从国家、网站、个人三个角度来分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

济纠纷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他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当天法院未宣判。

09年11月24日汉台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来自汉中市和汉台区的2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整个宣判过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韩兴昌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策划、指使、安排员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进行公开散布,造成汉台区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汉台区的社会秩序;同时,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情节严重。

法官称被告人韩兴昌犯诽谤罪,依据《刑法》246条、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判处韩兴昌有期徒刑1年,当法官问其是否上诉时,韩表示“要上诉”。

宣判结束后,韩的律师孟律师首先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他坚持认为,此案将自诉变成公诉,程序管辖权涉嫌违法,对省公安厅有关纠正未予考虑,他表示将继续上诉。

二、案例分析: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的韩兴昌让员工将《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等文章,上传至互联网,称“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韩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且触犯了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

近年来,利用网络对他人诽谤的事件日渐增多。那我们该有怎样的应对策略呢?作者在本文对此从三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从国家出发:

一是立法。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对不具备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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