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服务业及行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4)
时间: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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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服务业及行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服务业、行政事业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
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本制度是根据市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需要而制定的。
(三)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体育行政事业单位产业
情况统计表、体育经营单位(专营)产业情况统计表、体育经营单位(兼营)产业情况统计表、2002年服
务业财务状况季报。
(四)纳入本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
业单位和服务业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是执行行政会计制度和事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服务业企业包括:(1)农、林、牧、渔服
务业;(2)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3)交通运输辅助业、其他交通运输业;(4)仓储业;(5)商业经
纪与代理业;(6)金融、保险业;(7)房地产业;(8)社会服务业;(9)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0)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1)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2)其他行业。
独立核算服务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
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独立核算盈亏,并能
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五)2001年年报对营业收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以及行政事业的全部单位进行统计。2002
年定期报表对房地产管理企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的全部企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地质勘察业,
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其他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社会服务业对年营业收入
在3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统计。
(六)增加体育产业调查表,调查对象为所有从事与体育产业经济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表①《体
育行政事业单位产业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包括主要从事体育服务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
单位。表②《体育经营单位(专营)产业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包括专门以体育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各
类企业。表③《体育经营单位(兼营)产业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包括以体育服务作为兼营业务的各类企
业。
(七)本制度实行全国和北京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八)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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