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服务业及行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2)
时间:2025-06-10
时间:2025-06-10
(F)服务业及行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
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
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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