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服务业及行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2)

时间:2025-06-10

(F)服务业及行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

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

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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