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申论热点材料(2)

时间:2025-04-20

群众、改进执法的平台。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依法保障信息网络安全 21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信息网络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联。网络安全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纯技术性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

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网络法治建设水平还不高,法治防线缺口很大,主要问题有:一是网络法治理念滞后,没有形成适用新的网络社会的法理原则,网络法律还仍然沿用或套用物理世界的法理逻辑,很多地方不能自圆其说,执行性差;二是网络法学研究薄弱,没有厘清网络特征对传统法律的质变影响,没有找到从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的法制建设桥梁;三是网络立法缺乏总体规划,应急式、尾随式和局部式的立法现象较普遍,部门规章多,法律位阶低,效力不强,可操作性差,部门法规之间时有冲突;四是网络监管以防范管制为主,重审批轻监管,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难以形成拳头,忽视社会各方参与,缺少网络电子治理措施;五是网络法律资源匮乏,网络新生权利得不到法律承认,适用法律困难,强调网络服务者和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多,禁止性规范多,网络权利保护不力;六是网络社会还没有建立讲诚信的法治规制和道德准则,对于网络上的假话、造谣等问题,执法取证难,处理无法可依,信息网络的法制和道德规范缺失。

“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精髓。在加快推进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积极主张网络主权的存在,建立健全网络法制的体系框架。要科学界定我国网络管辖事权,树立和强化网络关防意识和观念,保卫网络疆界;切实加强网络法学研究,尽快制定《信息网络安全法》,确定网络法制的总体框架,科学规划我国网络社会的法制建设;适时开展网络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解决好网络法规滞后和部门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及冲突的问题,强化网络安全技术立法,适当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考虑在《刑法》中增设“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罪”的专门章节,改变以个别化的条文增改应对网络安全的立法模式。

第二,强化法律实施和执法力度,形成完善的网络安全法治机制。一是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研究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打击机制,坚决遏制住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之势;二是加强网上信息内容监控和执法力度,考虑将网上信息分为违法、有害和敏感等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建立网络信息“通知删除”和“删除免责”机制等;三是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网络的安全运营模式建设,运营商要对接入网站进行严格安全审查,防止网络服务商与违法网站结成利益链,重视网络通讯中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等;四是依法推进网络实名制,加快研发互联网实名制的关键技术,建立“实名登记,网名上网”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及可信的安全验证服务管理体系。

第三,加强网络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网络法治意识。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开展普法教育,普及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举办网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完善网络公约机制,发挥网络自律的公共组织作用,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结合起来,健全网络自律公约,发挥网络法治软约束的作用;加强网络道德教化机制研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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