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3)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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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或现金支付。
六、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应当统一使用本市医疗保险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存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
七、2008年8月1日开始鉴定,2008年9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申办流程和结算程序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额门诊项目的管理办法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本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规定执行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评估修订。
2008年7月25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慢性病 专科门诊 通知
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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