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2)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分期分批增加指定慢性病,并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及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三、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主诊医师填写《增城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签名审核、医务(或医保)部门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汇总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指定慢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指定慢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本人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四、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的标准支付。
对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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