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附件(2)

时间:2025-07-04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附件

限额度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六条 申报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 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 聘用6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12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 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四) 具有较完备的试验、化验条件; (五) 有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报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 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总投资100-500万元及以下)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 聘用3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6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 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四) 具有一定试验、化验条件; (五)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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