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火技术方案(5)

发布时间:2021-06-11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的消防用的消防桶、积水桶,黄沙箱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作业、油漆作业、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5、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得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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