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4.重要产品信息指南(18)
时间:2025-07-07
时间:2025-07-07
iPhone.4.重要产品信息指南
8. 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阁下使用或无法使用 iPhone 软件和服务、或连同 iPhone 软件使用任何第三方软件或应用软件所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人身伤害或任何附带的、特别的、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数据混乱或损失、不能传播或接收任何数据、业务中断的损害赔偿或任何其它商业损害赔偿或损失,无论其成因及基于何种责任理论 (合同、侵权或其它),Apple 概无须负责,即使 Apple 已知悉可能发生上述损害赔偿的话。有些国家地区不允许对人身伤害,或附带或后果性损害赔偿附加责任限制,因此此项限制可能并不适用于阁下。在任何情况下,Apple 就所有损害赔偿对阁下承担的全部责任(除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情况中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外)不应超过二百五十元 (U.S.$250.00)。即使前述救济失去其基本作用,上述责任限制仍将适用。
9. 数字证书。 iPhone 软件具有接受 Apple 或第三方发放之数字证书的功能。决定是否信赖 APPLE 或第三方发放的证书是阁下独自的责任,阁下须独自承担使用数字证书的风险。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PPLE 对于数字证书的适销性或用于任何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准确性、安全性或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陈述。
10. 出口控制。 除美国法律及获得 iPhone 软件的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授权外,阁下不得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出口或转口 iPhone 软件。特别是(但不以此为限) iPhone 软件不得出口或转口 (a) 到任何遭美国禁运的国家,或 (b) 给美国财政部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或美国商务部的被禁人士或机构名单上任何人士。阁下使用 iPhone 软件,即表示阁下声明和保证阁下并非位于上述任何国家,或列入上述任何名单。阁下并同意不会使用 iPhone 软件于美国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制造或生产导弹、核子、化学或生物武器。
11. 政府最终用户。 iPhone 软件和相关文档均属“商业项目”,该词定义见 48
C.F.R. §2.101,包含“商用计算机软件”和“商用计算机软件文档”,定义见48 C.F.R. §12.212 或 48 C.F.R. §227.7202,以适用者为准。在符合 48 C.F.R. §12.212 或 48 C.F.R. §227.7202-1 至 227.7202-4(以适用者为准)的规定下,商用计算机软件和商用计算机软件文档 (a) 只作为商业项目许可美国政府的最终用户使用,及 (b) 只附有根据本许可证条款和条件授予所有其它最终用户的权利。Apple 根据美国的著作权法律保留任何未经发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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