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工程施工合同(3)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样本
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土建工程安全技术等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并严格遵守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承包人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承包人必须为现场工作人员购买足够的保险,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为方便现场工作的开展,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现场负责人”代表双方负责施工的现场管理工作,且承包方的全部工作人员必须在发包方进行实名登记,领取出入证后方可进入发包方厂区,承包方人员并应服从发包方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遵守发包方的规章制度。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每次工地协调会议。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发包人的其他区域。
十一、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由发包人按相关标准及法规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则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
十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限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装修部分保修期为一年。 发包方通知保修后,承包方应于48小时内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否则视为有发包方代为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十三、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货款超过十五日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按照未付款数额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时完工的,每迟延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顺延的工期,不计算违约金);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若承包人发生违约而在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之日起十四日内没有纠正该违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另行聘请任何第三方完成该工程,所发生的全部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赔偿。
十四、合同附件
1. 承包商安全、环保、健康及安保协议
以上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