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

时间:2025-07-08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 2009-02-18 15:46:1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朝民初字第 25617 号 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 19 号 340 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露,女,锡伯族,1975 年 7 月 31 日出生,该公司法务总监,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南小街 229 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俊,女,汉族,1978 年 10 月 4 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 峰办事处梅溪路 32 号。 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 A 座 1605 室。 法定代表人周娟。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国栋,男,汉族,1977 年 3 月 2 日出生,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址 河北省肃宁县城关镇城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 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25 元(已交纳)。

知识产权保护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苏志甫 李自柱

二○○八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巫 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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