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定金的性质及定金数额的认定(2)

发布时间:2021-06-11

日常生活中,双方交易时,当事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法定、约定义务是什么并要依法履行,保存有关证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3.2甲公司收取的定金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过高部分应与退还

本案中,房屋租金为每月16500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一年租金为198000元,甲公司收取定金100000元。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房地产公司应收取的定金数额最多为198000元的20%,即39600元,而房地产公司却收取定金100000元,额超过法定数额达60400元,对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20%的部分,法院不应支持,甲公司应退还吴某定金60400元。

4.风险提示:

日常生活中,双方交易时,当事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法定、约定义务是什么并要依法履行,保存有关证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案中,若吴某在接到入住通知后,及时与房地产公司进行洽谈,并保留有关洽谈的证据,即便最终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吴某也能拿回自己支付的全部定金。

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显示公平,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否则到头来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宋晓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侵权纠纷、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电话:18624091416,QQ: 921341583. E-mail:on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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