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控企业融资)法律知识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9)

时间:2025-04-24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按季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至少选择一家金融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监管部门备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根据其资本金运用情况,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六条凡经监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均须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第三十七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组织任前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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