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控企业融资)法律知识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2)

时间:2025-04-24

第七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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