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程序及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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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读POLICYINTERPRETATION
股权出资程序及相关税务处理研究
———以四川双马股权收购案为例
斯科沃新兴市场研究院
汪益纯
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
覃锋
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
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广泛应用。本文拟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股权出资过程中有关股权登记注册、税务处理问题,尤其是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面进行了探讨和思考。
一、股权出资的界定及意义
与被投资关系。(3)股权公司。股权公司是用作投资资产和转让对象的股权、即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发行、“盖章落款”单位。在股权出资交易中,股权公司是纯履行义务的一方,其义务只是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将原投资人对其拥有的股权转为受让方拥有。
(二)股权公司的条件股权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包括非公司型的企业亦不包括境外设立的公司(如BVI公司;包括在港澳台设立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但其仍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调整,即:属于鼓励类、允许类行业的可以直接登记,如属于限制类行业的需省商务厅批准,属于禁止类行业的不得登记;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三)被投资公司的条件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外商投资公司,但不得是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型实体;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三、股权出资的程序性规定
(一)股权出资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9号令)对股权出资作如下定义: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
(二)股权出资的意义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的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二、股权出资相关各方身份认定
(一)验资证明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股东变更登记情况;股权的评估情况;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二)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包括:(1)股权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
(一)出资相关各方具体包括:(1)投资人。在股权出资交易中,投资人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另一方面,又是股权出资的投资方。(2)被投资单位。39号令中称为被投资公司,在股权出资交易中,被投资单位也具有双重身份,—是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另一方面又是被投资方,在交易中确认其与投资人的投资
四、集团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五、涉税风险提示:集团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
继财税[2008]119号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范了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问题。首先限制范围,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税务公告2010年第7号要求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其次确定分配公式,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再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集团按照税务公告2010年第7号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下属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集团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时,构成了虚报亏损,根据(国税函〔2005〕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除补缴税款、滞纳金,还要承担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时,虚报数字虽然不会产生税款,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处于企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编辑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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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11年第10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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