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程序及税务处理(2)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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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读POLICYINTERPRETATION
资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规定经这些机构办理股权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也应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单位。(2)被投资单位办理接受股权出资注册登记。一是前置程序。39号令规定,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的登记。二是变更登记。公司成立时投资人以股权投资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单位收到缴纳的股权后,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单位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前实际缴纳股权,然后由被投资单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四、与股权出资相关的税收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原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
有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四)个人所得税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
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列举的应营项目也没有提到股权转让。
(二)印花税具体而言:(1)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目前我国税法还没有对其印花税的征收办法进行特殊规定,可将其视为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从而纳入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征收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一是一般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1)股权转让应作为转让财产计算取得的收入;(2)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资产的,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是股权收购的基本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1)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成为股权收购。(2)一般性税务处理如下: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三是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据59号文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以选择使用以下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股东(即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
名称内容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2011年1月,国
2005.04国税函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2011年第2号[2005]319号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明确废止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
权的,对股权价值高于2008.12国税发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股
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按照随后被撤回税问题的通知[2008]115号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2010.5.30[2010]54号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
定向增发,需就增值部国税函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司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02.17[2011]89号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分
问题的批复时间
文件
五、四川双马股权收购案例分析
(一)相关资料2008年9月,四川双马(SZ.000935)发布重大重
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中国)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拉法基)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将成为四川双马的控股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拉法基中国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规定,拉法基中国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二)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四川双马将达到控制都江堰拉法基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四川双马只收购了都江堰拉法基的50%的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由于拉法基中国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得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2)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3)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如果拉法基中国转让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75%股权,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应当是642629475元(856839300×75%)。(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由此可见,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拉法基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编辑余俊娟)
·综合2011年第10期(上)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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