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3)

时间:2025-07-09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应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专栏上修改信息;技术职称变动、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津贴信息应报省财政厅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通讯设备必须交由组织方集中保管,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

(二)严禁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严禁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评审过程中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严禁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严禁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严禁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严禁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情况打不同分数,不得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 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告知退出;

有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后,严禁私下接触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各方的财物或者其他报酬;

(六)严禁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评审专家担任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

(七)财政、监察部门规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 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地点及监管抽取的办法,由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四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每次要抽取确定5名以上评审专家。其中,采购计划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每一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编码,从规定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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