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4)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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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包括替补专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实参加人员,不足时,可按照上述范围和专业再次随机抽取,但抽取总次数不能超过6次。
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评审专家,只能使用1名,并按照抽取顺序先后确定。 招标采购单位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包括替补专家)。
第二十七条 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要由专人管理,确定评审专家后,要及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告知过程要全程录音,以备检查。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附件2),并于事后存档,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使用替补评审专家:
(一)确定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
(二)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自己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三)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使用替补评审专家后仍然缺少一名评审专家的,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缺少两名以上评审专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到场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和公证人员要核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报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同一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随机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超过3次。
第七章 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要根据工作时间、政府采购数额、专家级别等因素计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每位评审专家一天的基本报酬应在400元左右;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标底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从外省聘请专家的报酬可以商定。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要制定相对统一的评审专家报酬制度,原则上一定两年。报酬方案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报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由于废标等原因评审不能进行的,要付给到场评审专家基本报酬的25%-50%。
差旅费要按照国家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
第八章 复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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